1.市区户籍儿童。
2.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包括:
(1)符合《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持有《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市区的《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
(2)驻市区部队的随军子女;
(3)在市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儿童和外国籍儿童;
(4)符合我市政策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具体指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省居住证》(以下将“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省居住证》”简称为“居住证”)和预计2018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