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开展的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或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外币结算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
(一)外汇财产保险;
(二)外汇人身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应以人民币进行保险合同计价和结算。
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该符合下面的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
第七条 外汇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一)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二)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三)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四)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一)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外汇再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一)本指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在境内进行再保险;
(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选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